1. 船舶應急是船舶在發生意外事故和遇到緊急情況時的緊急處置方法和措施。
2. 船舶應急部署根據應急性質、船員職務、特長、能力,船員是否有相應的培訓證書等因素來安排每個人的崗位和職責(干擾項:船員的心理素質)
3. ERS-應急響應服務。船上緊急情況應急計劃綜合系統的核心模塊是反應行動,反應行動模塊就是船舶在航行、靠泊、港口和塢內時的緊急情況向船上人員提供指導。
4. 船舶應急的優先權順序為:船員--船舶--海洋環境。
5. 船舶應急警報信號:
(1)消防:警鈴或汽笛短聲連放1分鐘后,另加火災部位指示信號,一聲表示船首,二聲表示船中,三聲表示船尾,四聲表示機艙,五聲表示上層建筑居住區域;
(2)堵漏、漏損:警鈴或汽笛二長一短,連放一分鐘。 — — * G
(3)人落水:警鈴或汽笛三長聲,連放一分鐘。 — — — O
(4)棄船:警鈴或汽笛七或七個以上短聲繼以一長聲,連放一分鐘。
(5)油污:警鈴或汽笛一短二長一短,連放一分鐘。 * — — * P
6. 發生溢油的現場指揮是C/O和C/E。
7. 在船舶消防、人落水、堵漏應急中,船長擔任應急總指揮,在駕駛臺負責指揮應急和操縱船舶;發生棄船時,船長也是總指揮,在駕駛臺扶著指揮應急;油污時,也是總指揮,在駕駛臺或者現場指揮應急。(油污、棄船沒有操縱船舶)
8. 溢油應急,大副指揮溢油回收組并有對講機聯絡。三幅在現場負責準備消防和防污染器材與設備,如需要,指揮回收溢油。
9. 對于觸礁、碰撞等海事導致船體破損進水有危險,船舶自救首先將主要精力放在堵漏和排水上。對于客船的自救是旅客安全,油船和液化氣船的自救在于滅火,防止爆炸,控制貨油外泄,防止船舶斷裂和沉船。
10. 船舶應變部署表
(1)我國規定200GT及以上的中國籍船舶應配備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統一印發的貨船或客船應急部署表。
(2)應變部署表應由三幅具體編制,大副扶著技術指導,大副審核,船長總負責。
(3)應變部署表張貼在駕駛臺、機艙、餐廳和生活區走廊的主要部位。
(4)應變部署表應指明各船員負責保證維護救生、消防使其處于安全和立即可用狀態;應指明關鍵人員受傷后的替換者。(不包括關鍵的救生設備安排關鍵的人登乘操縱)
(5)應變任務卡,防止在每個船員船頭,標明船員的應急崗位、應急職責、應急時應攜帶的器材、棄船時應登乘的救生艇筏編號,以及各種應急警報信號等。
(5)客船上應在乘客艙室、集合地點、其他乘客處所張貼應急須知,向乘客介紹集合點,應急行動,救生衣穿著等。(干擾項:駕駛臺)
11. 船上油污應急計劃
(1)150GT及以上的油船和400GT及以上的非油船應備有經主管機關認可的船上油污應急計劃SOPEP。目的是幫助船員在船舶發生意外排油時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控制或盡量減少排油,減輕油污損害。
(2)我國船舶配備的船上油污應急計劃要經過海事局審核。油污應急計劃保存3年。
(3)船上發生溢油后,船員集合的指定地點通常是主甲板。
(4)船上油污應急計劃至少包括4部分:
(a)油污事故的報告:發生事故時,船長或負責管理該船的其他人員需要立即向近的沿岸國做出初始報告。(b)需要聯系的有關當局或人員名單:發生油污的船舶要以迅速的方式與沿岸國(負責受力和處理油污事故的主管機關、指定海岸電臺、船舶報告點、海上搜救協調中心)、港口(船舶代理人或公司航運代表)和船舶重要聯系人(與船舶有重要關系的船公司、保險公司、救助單位、船舶岸上管理人員等)進行聯系。有關聯系人員要滿足24小時都能聯系上,并提供他們的替代人名單。(c)為了減少或控制排油采取的應急措施:操作性溢油:指正常裝卸和內部駁油過程中所發生的管系滲漏、艙柜滿溢、船體滲漏所引起的溢油。事故性溢油:針對擱淺、觸礁、火災、爆炸、碰撞、船體損壞、嚴重橫傾、浸水、沉沒等海損事故造成或可能引起的溢油。(d)與沿岸國或地方當局的聯系和協作。